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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济源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发放排污许可证公示

来源:      日期: 2016-04-01 打印页面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济源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三年。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4/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17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50/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34吨。

控制浓度201711日前二氧化硫<850mg/m3、烟粉尘<200mg/m3,201711日起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400mg/m3、颗粒物<30mg/m3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641日-201647日。

电话:03916633570

通讯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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