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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济源海湾实业有限公司发放排污许可证公示

来源:      日期: 2016-04-14 打印页面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济源海湾实业有限公司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三年。

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年,日允许最高排放7.6千克;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1/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7千克;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3/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04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2/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07吨。

COD380mg/L、氨氮<35mg/L、锅炉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400mg/m3、颗粒物<30mg/m3、焚烧炉二氧化硫<400mg/m3、氮氧化物<500mg/m3、烟尘<100mg/m3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649日-2016415日。

电话:03916633570

通讯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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