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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济源市豫峰镍业有限公司发放排污许可证公示

来源:      日期: 2016-06-28 打印页面

  关于拟对济源市豫峰镍业有限公司发放排污许可证公示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济源市豫峰镍业有限公司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三年。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5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09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0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05吨 。

  SO2<400mg/m3,氮氧化物<240mg/m3,颗粒物<80mg/m3,镍及其化合物<4.3mg/m3。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6年6月24日-2016年6月30日。

  电话:0391-6633570

  通讯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52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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