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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河南博海化工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来源:      日期: 2016-11-25 打印页面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河南博海化工有限公司核发正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起三年。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5/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02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200mg/m3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40/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5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400mg/m3以内; 颗粒物<30mg/m3;沥青烟<30mg/m3;苯并芘<0.5×10-3mg/m3;非甲烷总烃<150mg/m3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5/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L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1/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8mg/L以内。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61124日-20161130日。

    电话:0391-6633570

    通讯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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