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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来源:      日期: 2016-12-08 打印页面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万洋冶炼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起一年。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550/年,日允许最高排放1.8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250mg/ m3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500/年,日允许最高排放1.7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240 mg/m3以内; 铅及化合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5/年;备料转运系统颗粒物<40mg/m3、铅及化合物<8mg/m3,熔炼、综合回收及其他系统颗粒物<30mg/m3、铅及化合物<5mg/m3,电解精炼系统颗粒物<20mg/m3、铅及化合物<4mg/m3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3/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L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15/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mg/L以内;总铅<0.3mg/L;总砷<0.2mg/L;总镉<0.03mg/L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6127日-20161213日。

    电话:0391-6633570

    通讯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52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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