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万洋冶炼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起一年。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550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1.8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250mg/ m3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500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1.7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240 mg/m3以内; 铅及化合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5吨/年;备料转运系统颗粒物<40mg/m3、铅及化合物<8mg/m3,熔炼、综合回收及其他系统颗粒物<30mg/m3、铅及化合物<5mg/m3,电解精炼系统颗粒物<20mg/m3、铅及化合物<4mg/m3;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3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L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15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mg/L以内;总铅<0.3mg/L;总砷<0.2mg/L;总镉<0.03mg/L。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6年12月7日-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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