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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来源:      日期: 2016-12-23 打印页面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年产20万电解锌项目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起一年。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650/年,日允许排放2.5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400mg/m3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800/年,日允许排放2.5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400mg/m3以内;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5/年,日允许排放0.06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L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2/年,日允许排放0.008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5(8)mg/L以内;铅及化合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3/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8mg/m3以内;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80mg/m3以内;总铅0.5<mg/L;总锌<1.5mg/L;总镉<0.05mg/L;总砷<0.3mg/L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61222日-20161228日。 

  电话:0391-6633570 

  通讯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52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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