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当前位置: 首页/环境评价/排污许可

关于拟对济源市鑫华冶金有限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来源:      日期: 2016-12-28 打印页面

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济源市鑫华冶金有限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起三年。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0/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26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400mg/m3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2/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26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400 mg/m3以内;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4.3 mg/m3以内;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80mg/m3以内。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61223日-20161229日。

    电话:0391-6633570

    通讯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5204室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