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济源市鑫华冶金有限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起三年。
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0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26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400mg/m3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2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26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400 mg/m3以内;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4.3 mg/m3以内;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在80mg/m3以内。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6年12月23日-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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