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河南大富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三年。
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3.3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01吨;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29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1千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2.4吨/年,日允许最高排放0.1吨 。
控制浓度COD<50mg/L、氨氮<5(8)mg/L、悬浮物<30mg/L、氮氧化物<400mg/m3、颗粒物<30mg/m3。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6年12月23日-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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