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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核技术利用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14-11-05 打印页面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全国第四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辐射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根据现将我局制定的《核技术利用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核技术利用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

  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要求,以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彻查安全隐患,强化监管,使核技术利用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与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为目标,以规范许可证管理为核心,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三同时”验收结论落实情况为抓手,以排查安全隐患为重点,努力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确保我市辐射环境安全。

  二、检查内容

  参照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36类核技术利用项目),全面排查工业、农业、医疗、科研、社会服务等领域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情况以及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辐射监测情况。

  (一)核技术利用项目

  对我市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以及射线装置利用的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对未提交自查报告以及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1.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检查

  进一步核查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底数,核实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做到帐、物和系统信息“三统一”。

  (1)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辐射工作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活动是否符合许可内容和范围,严厉查处未及时申领、变更、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超许可范围使用等违法行为。

  (2)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审批及备案情况检查。认真核查放射源数量,检查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审批及备案情况;对证、帐、物不相符,转让、转移审批手续和备案情况不齐全的,应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3)《国家核技术利用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我市辐射工作单位管理信息是否全部准确输入,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相关业务办理是否全部纳入监管系统中,全面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使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2.开展辐射建设项目检查

  (1)对辐射类建设项目履行环保手续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所有核技术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环境保护厅《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要求落实了环评和验收手续。严厉查处辐射工作单位没有环保手续或“未批先建”、“建非所批”、“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

  (2)对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我市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纠正未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对辐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行为。

  3.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

  (1)辐射安全防护情况检查。按照河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和许可证核发条件要求,检查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装置及场所的分区布局,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源安保设施、辐射防护监测仪器和用品,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标识,放射性废物暂存或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2)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检查。包括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用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辐射工作场所、环境及个人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等。

  4.开展废旧放射源收贮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各单位废旧放射源收贮率是否达到100%,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

  按照环境保护部18号令规定和要求,继续推行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配置辐射监测仪器,建立废旧金属入炉前放射性监测制度的工作。

  1.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辐射监测仪器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基本信息、生产规模、年度废旧金属冶炼用量、回收渠道、熔炼方式等),是否具有辐射监测系统(或设备),辐射监测系统(或设备)的类型和使用情况,是否有废旧金属进厂(入炉)以及产品出厂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监测人员配备情况等。

  2.通过典型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事件的经验反馈,帮助企业认清开展辐射监测的重要性,全面推进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开展辐射监测。

  三、组织领导

  1.为了加强对这次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经研究,成立核技术利用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苗先荣(纪检组长)

  副组长:李英杰(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科长)

  成员:卢一富(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

  段旭东(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李英杰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本次综合检查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负责汇总、整理、上报全市检查情况等。

  四、时间安排

  专项活动从2012年3月开始,至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5日至4月10日)。

  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并开展自查和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4月10日前将我市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

  (二)排查整改阶段(4月10日至7月31日)。

  按照职责分工,结合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辐射安全评估及考核实施方案》,组织我市辐射工作单位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严格落实自我评估制度。在此基础上,对我市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按照检查内容进行逐一排查。

  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须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对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查处。对各辐射工作单位应做出综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履行了法律法规、基本履行法律法规、未履行法律法规四类。

  检查情况、处罚情况、整改完成情况应在检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添加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作为考核依据。7月15日前向环境保护厅提交专项行动排查报告。

  (三)抽查评估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

  完善相关资料,做好充分准备,迎接省环境保护厅检查组的现场检查和调研评估。

  (四)分析总结(11月1日至12月30日)。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并监督其整改到位。

  同时总结本次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管理的长效措施,于11月5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专项活动总结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作为我市环境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辐射工作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辐射安全监督执法专项活动作为本年度辐射环境管理的重点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集中力量解决存在问题,确保今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科学安排。要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坚持做到“四个结合”即要与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2012年全省核与辐射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要与落实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实施细则结合起来,要与《2012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督执法专项活动》结合起来,要与日常安全监管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三)突出重点。要强化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的监管,重点抓好冶金、化工等行业使用工业在线核子仪表用放射源的安保、探伤等移动源的安全使用,落实放射源定期盘存和移动源出入库登记检查与剂量监测等要求,涉及放射同位素的企业“关停并转”前要妥善处理放射性同位素。要推动废旧放射源的处理,督促废旧放射源及时送贮。

  (四)严格执法。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未进行环评、“三同时”验收、未及时申领、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一律实施停产整改;对“未批先建”、“建非所批”、未及时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超许可范围使用、放射源转移转让未及时审批备案等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辐射防护不到位、有关制度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现场检查要有详细的记录,对预备立案查处的违法问题要有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监测采样、影象资料等,确保问题查实。

  (五)落实责任。各辐射工作单位要认真落实辐射安全责任,对每枚放射源的监管责任人名单汇总后上报。一旦发生事故,坚决进行责任追究,绝不姑息迁就。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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