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第四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辐射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按照省厅统一部署,现将我局制定的《济源市环境保护局2012年辐射安全监督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根据省厅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12年辐射安全监督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全国第四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国家核技术利用安全大检查活动为契机,严厉打击辐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严格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强化辐射安全防护和经常性制度的落实,努力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维护辐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活动内容 (一)辐射建设项目检查 1.对辐射类建设项目履行环保手续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电磁、核技术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环保厅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等四项细则要求办理了环评和验收手续。严厉查处辐射工作单位“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 2.对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对省、市环保部门审批的辐射类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要求建设、环保设施落实与运行情况。 (二)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检查 1.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辐射工作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活动是否符合许可内容和范围,严厉查处未及时申领、变更、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超许可范围使用等违法行为。 2.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及备案情况检查。认真核查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数量,做到证、帐、物相符;检查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及备案情况;对证、帐、物不相符,转让、转移审批手续和备案情况不齐全的,要求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3.《国家核技术利用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已有的辐射工作单位完善信息,新增辐射工作单位、新建辐射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非密封性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等相关业务全部纳入监管系统。 (三)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 1.辐射安全防护情况检查。按照河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和许可证核发条件要求,检查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是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管理制度及辐射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和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等。 2.废旧放射源收贮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废旧放射源收贮率是否达到100%,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管理情况检查。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18号令)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废旧金属收购或入炉前放射性监测制度和废旧金属夹带放射源或放射性污染金属的报告与处置机制,阻断放射性物质污染与扩散。 4.放射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运行情况检查。主要检查已安装放射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检查新购放射源单位放射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进展情况、与市监控平台联网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专项活动从2012年3月开始,至11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自查阶段(3月15日至4月30日)。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各相关企业认真自查自纠,于4月28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工作台账,确保整改到位。 (二)检查阶段(5月1日至8月31日)。在自查的基础上,市环保部门将按照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检查。以下五类辐射工作单位将作为检查重点:一是用源数量较大、活度较高、种类较多的辐射工作单位。二是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工作单位。三是移动使用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四是破产、停产、倒闭的辐射工作单位。五是管理不规范的辐射工作单位。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处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8月31日前向省环保厅提交专项活动阶段性总结。 (三)迎接省厅督察(9月1日至10月31日)。完善各种资料档案,迎接省厅督导检查。 (四)完善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环保局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并监督其整改到位并于12月1日前向省环保厅提交总结报告,全面总结本次专项执法活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管理的长效措施,切实提辐射安全监管水平,为全面做好“十二五”期间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作为我市环境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辐射工作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辐射安全监督执法专项活动作为本年度辐射环境管理的重点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集中力量解决存在问题,确保今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严格执法。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辐射类建设项目未进行环评、“三同时”执行情况、未及时申领、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一律实施停产整改;对“未批先建”、“建非所批”、未及时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超许可范围使用、放射源转移转让未及时审批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先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辐射防护不到位、有关制度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落实责任。省环保厅将对活动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辐射工作单位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辐射安全负责。环保局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