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保核查的请示,我厅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 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及《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等有关要求,对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了现场环保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未收到投诉。
根据核查结果,我厅认为,核查时段内,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均能够达到国家和我省对上市再融资企业的环保核查要求,同意该公司通过再融资环保核查。
为促进该公司继续提高环保工作水平,根据核查情况,该公司应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开环境信息。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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