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源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济源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3日
济源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大气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2007〕17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和《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源市区域内发生大气重污染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大气重污染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建设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平台,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等单位紧密配合,提高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工作水平,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公众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济源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济源市区域内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工作。
(一)市大气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环境保护局局长、气象局局长。
成员: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应急办、环境保护局、气象局、市委宣传部、监察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济源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补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济源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研究制定济源市区域内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急行动实施方案的制定。
4.指挥、协调济源市区域内大气重污染和大气重污染较大以上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建立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专家组,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二)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主任、气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
1.承担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大气污染形势会商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3.根据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济源市区域内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4.根据市大气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对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5.承办需要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的具体事项。
(三)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负总责,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内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全面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市应急办。及时将大气污染信息报市委、市政府,传达省、市领导批示要求,指导有关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3.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省相关规范和要求,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积极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评价与预报,研究制定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分析我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和污染排放强度;牵头编制、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针对不同级别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方案。
4.市气象局。监测气象要素变化,分析未来天气行势,与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建立完善大气重污染预测预报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
5.市委宣传部。负责编制大气重污染新闻发布方案,指导市广播电视台、济源日报社、济源政府网站运行管理单位宣传环境空气质量和群众健康保护知识,提醒公众采取适当的健康保护措施,号召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加强绿色出行、保护环境公益活动的宣传工作。
6.市监察局。对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工业企业大气重污染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依法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电力、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重污染企业限产;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大气重污染预警短信等通信保障。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在应急状态下努力保障正常的天然气供应;研究制定大气重污染城区建筑施工场地和城市道路扬尘抑制实施方案;监督城市建成区内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拆迁、道路、河道等施工场地减少开挖规模;监督施工单位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和土石方堆放场、施工道路采取围挡、覆盖和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洒水频次等扬尘抑制措施;对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每日增加洒水频次(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除外);建立重点工地名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在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所有拆除工程停止施工。
9.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大气重污染公共交通运行和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优化运行线路,增加运行车次和运行时间,方便居民出行;落实城市建成区外交通道路和施工项目扬尘抑制方案,减少开挖规模;落实营运类车辆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0.市公安局。研究制定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和违规运输建筑垃圾、散装物料的车辆依法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划定大气重污染烟花爆竹禁放区,对违规燃放行为进行查处。
11.市卫生局。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应急行动方案。对大气重污染天气突发呼吸道等疾病实施医疗救助。
12.市财政局。保障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的专项经费,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13.市教育局。研究制定教育机构保障师生健康应急行动方案。指导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做好防范工作,督促市属学校依据应急行动方案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并进行督查,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
14.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石料和矿山开采企业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监督落实相关企业的扬尘控制措施。
15.济源供电公司。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临时增加市外电力的采购,做好电力调配工作。
(四)专家咨询机构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咨询组,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专家咨询组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大气重污染的成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作出科学研判,为市大气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报
监测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对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市气象局按照国家《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规定,对城区气象要素进行自动监测,对未来1—2日内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进行预报。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重度污染时,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指数(AQI)监测数据、气象数据,预测污染可能出现及持续时间、强度等,由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和相关专家会商讨论并确定,是否建议启动预案,并提出启动相应预警级别的建议意见。
(二)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将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为Ⅲ级、Ⅱ级和I级。
1.Ⅲ级预警
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已达到或预测将达到201-300之间,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Ⅱ级预警
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已达到或预测将达到301-499之间,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I级预警
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已达到或预测将达到500及以上,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三)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市区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大气重污染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四)预警发布
空气质量可能出现(Ⅲ级预警)条件时,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空气质量可能出现(Ⅱ级预警)、(Ⅰ级预警)条件时,经大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
预警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的时间、影响范围、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预警信息通过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气象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官方微博、广播、电视、报刊、微信等媒体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
(五)预警的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加强跟踪分析,如经分析研判可提前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建议,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级别响应:
1.已发布市级预警;
2.已发布省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济源。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各自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工作职责。
(二)分级响应
应对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对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应对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三)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减少、暂停组织学生室外体育课、体育比赛、大课间活动等各类室外体育活动,托幼机构暂停组织所有幼儿室外活动。
③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④建议医院、学校、托幼机构、家庭少开窗。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包括:
①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②建议大气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③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视天气情况,建议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作业1次。
2.Ⅱ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停止组织学生(幼儿)所有室外活动。
③建议停止组织老年人室外活动。
④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建议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方面的重大活动。
⑥建议医院、学校、托幼机构、家庭少开窗。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3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3摄氏度。
②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③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建议大气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⑥建议减少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具体包括:
①结合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增加洒水作业1—2次,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
②加大对企事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③减少土石方施工工地的开挖规模。
④所有建筑拆除工程停止施工(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抢险作业除外),因工程的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措施的情况下,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可按批准时间有条件施工。
⑤对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临时停产以及强化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等措施(限产企业不得停运环保设施),减少20%的污染排放。
⑥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以及黄标车、沿途撒漏的运输车辆等强化执法检查;原则上停驶二分之一的公务用车(特种车及特殊情形用车除外)。
⑦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查处力度;禁止露天烧烤。
⑧减少、停止燃煤发电;临时增加采购市外电力。
3.Ⅰ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晨练等活动。
②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
③暂停组织老年人室外活动。
④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⑥暂停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⑦建议医院、学校、托幼机构、家庭不开窗。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3—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3—4摄氏度。
②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建议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③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建议大气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建议减少、停止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
⑥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⑦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方式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⑧对未划定黄标车、货车限行区域的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片区人口较密集区域实行黄标车、货车临时限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具体包括:
①视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作业2次;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
②加大对燃煤锅炉、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③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拆除建筑作业;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保持饱和湿化;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④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和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焚烧的查处力度;禁止露天烧烤。
⑤对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临时停产以及强化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等措施(限产企业不得停运环保设施),减少30%的污染排放。
⑥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区域限行措施,加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现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等违法车辆;严格控制公务车辆使用,原则上停驶三分之二的公务用车(特种车及特殊情形用车除外);当日高峰被限行的单或双号的车辆,限行时间为6时至24时,限行范围不变(公交车、大型客车、出租车、特种车、农副产品运输车辆除外)。
⑦减少、停止燃煤发电;临时增加采购市外电力。
(四)应急终止
经监测分析,空气质量指数(AQI)将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大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五、区域联防联控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与周边市、县的大气重污染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大气重污染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和准确度;当城市受外来大气污染影响严重时,及时向省预警应急办公室提出跨区域的污染减排意见、建议,通过区域协作共同减少大气重污染的影响。
六、总结评估
应急预警响应终止后,各成员单位一周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实施情况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应急措施实施情况报告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建议与意见。
七、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能力,保证在大气重污染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二)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三)预警能力与措施保障
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做好大气重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预案和实际工作,制定具体、可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和更加严格细致的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措施,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确保预案及时启动、迅速执行。对拖延启动、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
市政府将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进行管理。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大气重污染预警短信等通信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多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指令畅通。
(五)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指导全市开展大气重污染宣传报道工作;协同有关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宣传。市属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宣传应急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普及相关科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科学地应对大气重污染局面。
八、附则
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结合本预案的演练工作。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中间需要修订的,由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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