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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14-11-17 打印页面

 

 

 

 

 

 

济政〔20113

 

 

 

济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济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提高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源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济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我市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超出我市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及由省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济源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高度重视可能影响我市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涉及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

(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针对不同污染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三)属地为主,先期处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四)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五)依靠科技,依托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大投入。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第五条  组织体系

根据预警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结合事件的性质、产生原因和影响范围,市政府可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一)四级预警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为总指挥,各副局长为副总指挥,各职能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二)三级预警组织体系

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总指挥,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为副总指挥,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安监、卫生、公安、供电、消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三)二级、一级预警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长为总指挥,主管副市长为副总指挥,人武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教育、工信、公安、监察、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卫生、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旅游、安监、河务、科技、气象等部门和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济源无线电管理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是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电话12369,6633361,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

第六条  职责任务

(一)应急指挥部

1.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5.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工作情况。

6.组织、协调调查突发环境事件。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贯彻落实省、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省、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事件进行核查;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修订应急预案。

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建立应急处置专家库。

6.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

7.完成省、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市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济部队和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处置。

(四)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向省政府报送工作情况。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涉及市应急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

(六)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环境应急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必要时协调公安消防支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锁道路,设立警戒区域。

(九)市监察局负责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

(十)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应急工作经费,将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及善后处置、重建等所需资金中按照职能分工应由财政部门负责部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十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通往事发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拟定公路绕行方案,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十四)市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十五)市农业局负责应急处置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十六)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十七)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护;遇有大批危重伤员时,配合省卫生厅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十八)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通过开设栏目等形式开展应急安全教育,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十九)市旅游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旅客紧急疏散工作。

(二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二十一)济源河务局负责上报协调黄河应急水量调度,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二十二)市科技局负责地震震情和灾情报告。

(二十三)市气象局负责应急区域的天气预报;必要时建立会商机制,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变化趋势。

(二十四)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五)济源无线电管理局负责通信联络,确保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第七条  防范重点

(一)特定或敏感区域。

(二)水源保护区内有污染隐患的单位。

(三)使用、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场所。

(四)各类油库、加油站。

(五)各单位污水处理设施,高浓度污水、污泥储存池及有毒有害废物堆放场。

(六)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伴生矿石原料使用单位。

(七)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域。

第八条  预警等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及时预警。预警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第九条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

(二)按照应急预案,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三)立即开展应急监测,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五)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六)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积极发布信息,做好储水和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污染团)准备工作。

第十条  信息举报、报告与发布

(一)信息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得破坏有关证据。

(二)信息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是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或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报告人是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三)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市政府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人员核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责任单位、责任人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四)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相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内容。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环境安全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五)信息通报

各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或者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举报,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环保部门通报。

我市行政区域内河流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要及时通报上游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我市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导致水量、水质、水文等发生异常时,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六)信息发布

1.建立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2.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事件的有关信息。配合省政府新闻办发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发布信息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较复杂的事件,可采取分阶段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4.当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相关应急处置信息通报相关地方政府,按要求和权限及时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Ⅰ、Ⅱ级)报请省政府组织实施。及时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按照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以及本预案组织救援。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指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启动本预案。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辖市通报情况。

3)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按照本预案要求立即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政府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相关部门派有关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迅速、科学地实施先期处置。各应急专业队伍在市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一)现场处置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现场处置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具体工作机构,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包括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及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及时控制危险源。牵头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

2.现场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以及天气实况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

3.交通运输保障组: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疏散人员和可移动保护目标的运送转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4.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5.后勤保障组:负责处置事件所需物资的储备、供应、调运及抢险人员的生活保障。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

6.社会治安组:负责安全警戒,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7.监察组:负责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调查处理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8.善后处理组:负责接待伤亡人员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牵头单位:市政府。

9.综合组: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汇报材料、领导讲话,编印工作总结和信息,收集、管理所有应急资料;提供事件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相关信息。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应急监测

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安全措施

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市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负责受威胁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终止

(一)终止条件。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终止。应急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至最低。

(二)终止程序。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1.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终止后,继续开展环境监测和后评估工作,直至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第十四条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市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在充分调度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确保当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可向省政府请求救援。

(二)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评估总结。对影响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总结。环境保护部门在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对事件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提供相关资料。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要深刻总结经验教训,认真修订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市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遇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拨付。

(二)装备保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配置应急装备。

(三)技术保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相应专家、资料、物资、案例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通讯保障。济源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在处置现场设置应急通信设施。政府相关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

(五)应急队伍保障。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等各类危险源单位要组建应急分队,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和管理。

(六)处置现场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负责保障应急处置现场治安。根据不同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相应的维护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保证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七)应急宣传、培训与演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以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危险源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应急专业人员的日常培训计划。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第十六条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200469号)同时废止。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流程图: 过程: 交通运输保障组 

 

 

 

 

 

 

 

 

 

 

 

 

 

 

 

 

 

 

 

 

 

 

 

 

 

 

 

 

 

 

 

 

 

 

 

 

 

 

 

 

 

 

 

 

 

 

 

 

 

 

 

 

 

 

 

 

 

 

 

 

 


主题词:环保  事件  预案  通知

主办:市环境保护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

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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