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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济政办【2008】77号)

来源:      日期: 2014-11-17 打印页面

  济政办〔200877 

  济源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济源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中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济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发生的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水源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 

  第四条 成立济源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建设委员会、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气象局、自来水公司和有关镇(街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职责:定期听取有关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故防治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发布预警等级;负责制订饮用水水源环境事故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及镇(街道)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获得上级部门援助,消除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故的影响。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调查,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判断污染物性质和危害波及范围,控制事故排放的污染源,消除或减少环境污染危害,对事故危害予以有效控制;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认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信息,向上级报告污染动态。 

  市建设委员会: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污染程度和市环境保护局的意见,协调自来水公司视情况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处置措施。 

  市公安局:指导、协调和组织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和事发地的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并协调消防支队负责污染现场的灭火、消毒、洗消和伤员的搜救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排除涉及饮用水水源沿途路障,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抵达;组织和调度应急交通工具,为处理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提供交通保障。 

  市水利局: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地下水、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的处置工作,在地表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污染程度和市环境保护局的意见,协调王屋山、布袋沟、天坛山供水站视情况采取停水、减压供水等处置措施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防疫部门保障特种药品供应,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污染现场的气象预测、监测工作,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自来水公司: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处置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影响范围内人民群众的饮用水供应。 

  有关镇(街道):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 

  第六条 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队伍主要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委员会、公安局、消防支队、卫生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境外有可能对我市饮用水水源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八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一级(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因饮用水水源被污染,造成连续48小时(含48小时)以上停水; 

  2.因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无法饮用。 

  (二)二级(较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因饮用水水源被污染,造成连续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停水; 

  2.因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部分饮用水水源水质无法饮用。 

  (三)三级(一般事故) 

  1.因饮用水水源被污染,造成1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停水; 

  2.因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饮用水水源轻度污染。 

  第十条 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响应(重大事故)、二级响应(较大事故)、三级响应(一般事故)。事故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程序 

  (一)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二)快速出击。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同时命令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现场控制。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对现场进行控制和处置,尽可能减少污染源产生,防止污染源扩散,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四)现场调查。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断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和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的地理概况等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进行现场勘验,确定监测点位,制定应急措施。对涉及工业企业和危险品重点监控单位的污染事故,要立即与该单位的应急事故小组联系,指导其进行事故处理。 

  (五)情况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制定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现场监测人员要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度,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如涉及大气污染引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气象局要现场调查或查取事故发生地有关大气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 

  (七)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结果,确立污染源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发布警报信息。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指派专人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八)跟踪监测。市环境保护局要对污染源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12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步对策(续报),直到污染警报解除。  

  (九)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确定事故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建设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制定相关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组织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的技能。采取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网络等方式,确保全天候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包括车辆、监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和药品等,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故。 

  (二)日常防范 

  市建设委员会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来水公司的日常监管,严格进行水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防护措施可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限,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做好补救措施,直到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总结 

  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总结,编制事故处理报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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