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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市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15-02-26 打印页面

    

    

    

    

  济政办〔20152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源市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济源市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30 

    

    

    

  济源市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改善我市出境河流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环境安全,加强协调联动,提高应对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跨界水污染,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发〔201011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3178号) 

  《关于开展出境河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455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200717号)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河南省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776—2012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出境河流(沁河、蟒河、济河)责任目标断面或省控断面水污染物浓度超过目标值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高度重视可能影响我市出境河流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反应速度;针对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 

  3)先期处理,协同应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关部门在及时上报事件信息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事发地相关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协同应对。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使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依靠科技,依托专家。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建立专家参与隐患排查、事前预防、风险评估的工作机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济源市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挥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1市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水文水资源局、黄委会五龙口水文站等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涉及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3)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4)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和应急终止。 

  5)授权发布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负责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7)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损害评估、污染损害赔偿、生态恢复等善后处置工作。 

  8)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省、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负责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4)定期组织召开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应急工作信息,掌握环境应急工作动态。 

  5)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参与隐患排查、事前预防、风险预评估等工作。 

  6)与下游地市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7)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2)市应急办:负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报送应急工作情况,并传达省、市领导的批示要求。 

  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优化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现场监测,向市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及污染趋势分析,并提出污染防控建议;负责排查污染源,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其他有关信息工作。 

  4)市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制定并组实施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5)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群众疏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 

  6)市财政局:保障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专项经费,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7)市监察局:负责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及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调查和责任追究。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系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涉及出境河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通往事发现场交通道路的抢修和畅通;负责提供交通工具,保障群众疏散、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的运输;负责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10)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1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信息,随时提供天气情况变化趋势。 

  13)市消防支队:负责协助做好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堵漏、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14)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蟒河和济河的流速、流量等水文信息。 

  15)黄委会五龙口水文站: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沁河的流速、流量等水文信息。 

  16)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当地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咨询机构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咨询组,作为决策咨询机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主要职责是根据事件造成的污染程度、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参与制定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为市指挥部领导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科学的应急处理与处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对事件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警等级 

  参照《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豫环文〔201317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 

  3.1.1 Ⅲ级(黄色)预警条件 

  1)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地表水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的监测结果达到《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规定的市级预警响应条件,且24小时后仍未恢复环境质量。 

  2)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废水流出厂界且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体。 

  3)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体。 

  3.1.2 Ⅱ级(橙色)预警条件 

  1)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地表水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的监测结果达到《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规定的省级预警响应条件,且24小时后仍未恢复环境质量。 

  2)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废水流入出境河流水体,经监测已造成出境河流水体污染。 

  3)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毒有害物质流入出境河流水体,经监测已造成出境河流水体污染。 

       3.1.3 Ⅰ级(红色)预警条件 

  1)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地表水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的监测结果达到《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规定的省级预警响应条件,且又连续出现3次省级预警响应仍未恢复环境质量。 

  2)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废水流入出境河流水体,使出境河流水体受到污染,且经监测受污染水体将要流出我市市境。 

  3)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出境河流水体,使出境河流水体受到污染,且经监测受污染水体将要流出我市市境。 

  3.2 预警的报告、发布、调整和解除 

  3.2.1 预警的报告 

      市环境监测站根据出境河流水质的自动或手工监测结果,达到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 

  3.2.2 预警的启动 

  市指挥部通过对出境河流水质监测结果进行研判,符合分级预警条件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的发布 

  Ⅲ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Ⅱ级、Ⅰ级预警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预警信息通过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3.2.4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组织对出境河流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 

  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做好消防废水的收集、围堵等工作,避免消防废水流入出境河流水体。 

  3.2.5 预警的变更和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随时了解预警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当预警条件发生改变,有可能使预警升级或者降级时,市指挥部应及时变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预警的变更和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4 信息处置 

  4.1 信息接报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获悉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并初步了解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类型。 

  3)事件发生现场的地形、地貌及敏感点分布情况。 

  4)人员受伤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 

  5)事件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4.2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获悉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核实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环保厅和省政府,必要时可直接上报环保部。 

  4.3 报告内容 

  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相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5日内上报。 

  1)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内容:事件基本情况、处理过程、结果;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工作内容;事件处理后的遗留问题;总结处置经验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等。 

  信息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需确认信息接收人。 

  4.4 信息通报 

  发生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要及时向下游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采取联防联控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应对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对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应对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 响应程序 

  市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状况,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决定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并召集有关单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5.3 分级响应机制 

  Ⅲ级应急响应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各有关单位分管副职为成员。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6 应急处置 

  6.1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主要为:测、查、消、拦、调等。 

  6.2 现场处置程序 

  (1)先期处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蔓延,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2)现场控制:污染事故如果是由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引起的,要责令事发单位立即封堵包括雨水排放口在内的所有排放口,尽可能把污染物拦截在厂区内;如果是运输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泄露造成的,按照泄露物质的物理、化学特性等控制泄露,并对已泄露的物质进行拦截,防止污染扩大。同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3)现场调查:根据现场指挥部安排,有关部门要迅速展开现场调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的地理概况等情况。 

  4)现场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指挥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为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装备、工具和安全保障;指令专家组迅速开展工作,根据专家对事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的预测和所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建议等,及时调整现场处置方案。 

  5)调查取证:有关部门要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和有关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依法立案查处。 

  6.3 应急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要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合理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市水文水资源局和黄委会五龙口水文站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河流流速、流量等水文条件进行监测,提供相关水文信息;市气象局要对降雨量、风速等气象要素进行预测预报,提供事发地的气象信息。各部门的监测结果要随时上报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为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4 安全措施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事件类型的特点(如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水上作业等),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其他处置人员要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确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发现场,确保人身安全。 

  7 应急终止 

  7.1 终止条件 

      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终止。应急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4)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至最低。 

  7.2 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1)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2)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向现场指挥部及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终止后,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开展监测、监控、污染损害评估和后期处置等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环境影响完全消失。 

  8 后续工作 

  8.1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事后有关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和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处置等费用,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消除事件影响,总结应急经验,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8.2 奖励 

      对在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3 责任追究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保障措施 

  9.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购置、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支出。  

       9.2 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成立专业应急队伍,并充分利用社会和大中型企业的专业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能力。  

       9.3 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护装备等应急物资储备。 

  9.4 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相应专家、资料、物资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为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9.5 通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人员,并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 

  9.6 治安保障 

  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9.7 安全防护 

  根据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为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受影响群众等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实施现场管控,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10 附则 

  10.1 预案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通过宣传、授课、演练和模拟演习等方式,加强对各有关部门预警和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结合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总结。 

  10.2 预案发布和修订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摘选) 

    

    

  附 件 

    

  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 

  (摘选) 

    

  第三章 环境质量预警响应 

  第十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启动环境质量预警响应: 

  (一)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出省境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除外)水质自动监测单次值连续6次化学需氧量、氨氮(2毫克/升以上)超目标值1倍或氨氮(2毫克/升(含)以下)超目标值1.5倍的;出省境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单次值连续6次化学需氧量、氨氮超目标值50%的;或者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超出责任目标水质类别的。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手工监测数据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或者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 

  (三)省辖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连续3日污染程度为中度污染(污染指数API201或空气质量指数AQI151 以上)的。 

  第十一条 市级预警响应程序: 

  (一)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数据审核。当监测数据符合市级预警响应条件时,在1日内对监测数据进行核实,编制《环境监测预警专报》,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市级监测部门同步开展加密监测; 

  (二)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预警专报,或者发现其他应当预警响应情况的,应迅速组织污防、监测、监察、监控等部门人员进行污染影响趋势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三)预警响应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研判结果,及时排查造成环境危害的要素和排污单位,并向当地政府报告,采取控制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综合防护措施,有效控制污染危害扩散,立即恢复环境质量; 

  (四)污染程度较重,并对下游或周边区域造成影响,预警响应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联防联控,控制污染危害扩散。 

  (五)预警响应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质量恢复正常一周内将采取的措施和处置结果专题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二条 出现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并连续5次市级预警响应仍未恢复环境质量,省环境保护厅启动预警响应,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市级预警应急响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预警响应程序: 

  (一)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全省国控、省控地表水自动、手工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手工监测数据审核。当监测数据符合预警条件时,对监测数据进行核实确认,立即编制《环境监测预警专报》,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处; 

  (二)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处接到预警专报后,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环境监测的副厅长审签后,将有关情况报分管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的副厅长,送污染防治处、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应急办,并办理送交单。同时督促相关市级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加密监测,核实数据,及时提供监测资料。 

  (三)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根据预警专报,迅速督促预警响应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适时致函预警响应地人民政府,视情组织监察、监测和监控人员赶赴现场,与预警响应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析研判污染危害趋势,提出控制污染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制定处置方案,监督实施。预警响应地和受影响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处置方案,采取联防联控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四)出省境断面水质连续超标,污染危害未得到控制,可能造成跨省界污染纠纷或者污染事件的,预警响应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请预警响应地人民政府,采取区域污染物限排或其他应急措施,严防跨省界污染事件或污染纠纷发生; 

  (五)预警响应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3日将处置污染危害措施的进度,专报报送省环境保护厅,抄送受影响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恢复正常一周内将处置结果专题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四条 启动省级预警响应后,又连续出现3次省级预警响应仍未恢复环境质量,省环境保护厅启动预警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省级预警应急响应程序: 

  (一)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全省国控、省控地表水自动、手工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手工监测数据审核。当监测数据符合预警应急条件时,立即对监测数据进行核实确认,并编制《环境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专报》,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处,送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环境管理应急办公室; 

  (二)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根据前期预警响应情况,提出启动预警应急响应建议,由分管污染防治的副厅长商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厅长,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同意后,启动预警应急响应。 

  (三)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管理应急办公室接到《环境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专报》后,会同环境监测处、污染防治处立即制定应急响应方案,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和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厅长,并及时向预警响应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四)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管理应急办公室按照应急响应方案,组织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等部门成立应急处置组,指导预警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五)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管理应急办公室负责对应急处置情况督办,每日将应急处置情况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直至事件处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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