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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政策出台保障政通人和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日期: 2024-12-04 打印页面

    根据2022年10月10日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检察建议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0日对济源市*****厂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降低排污等级,在未依法办理简化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二是未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产生的洗砂泥浆堆放两项违法行为。因二者存在因果关系,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堆放产生的洗砂泥浆”予以认定,决定处罚23.05万元。

企业曾于2021年6月18日收到济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决定书,告知其应实行简化管理,其属于降低等级进行登记,未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责令其停止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但其在2022年继续生产并排放洗砂泥浆。

企业认为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堆积,堆放的洗砂泥浆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因此将此案上诉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量罚适当,但办案超过法定期限,属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轻微违法,故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企业不服,上诉至铁路运输中院,经中院调解,处罚金额调整至20万元。

服务举措

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减少企业负担。行政处罚案件金额是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测算,为切实减少企业资金负担,生态环境部门与法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对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较轻的案件,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主动告知引导企业,在法律处罚底限以上进行调解处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降低处罚额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出台政策,解决企业生存问题。为解决石料行业企业无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问题,保障企业正常利益,生态环境局出台了《建筑用石来料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试行)》(济管环〔2024〕11号),进一步规范了建筑用石来料加工行业的管理,促进相关企业提升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生产。

典型意义

注重部门联动,共同协调办案。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法院建立紧密沟通,针对难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协调,积极开展普法释法工作,充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当事人的权利。

宣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行政机关通过“说法讲理”,较好处理了法律法规和普通认知的矛盾,有助于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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