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曾于2021年6月18日收到济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决定书,告知其应实行简化管理,其属于降低等级进行登记,未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责令其停止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但其在2022年继续生产并排放洗砂泥浆。
企业认为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堆积,堆放的洗砂泥浆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因此将此案上诉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量罚适当,但办案超过法定期限,属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轻微违法,故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企业不服,上诉至铁路运输中院,经中院调解,处罚金额调整至20万元。
服务举措
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减少企业负担。行政处罚案件金额是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测算,为切实减少企业资金负担,生态环境部门与法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对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较轻的案件,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主动告知引导企业,在法律处罚底限以上进行调解处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降低处罚额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出台政策,解决企业生存问题。为解决石料行业企业无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问题,保障企业正常利益,生态环境局出台了《建筑用石来料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试行)》(济管环〔2024〕11号),进一步规范了建筑用石来料加工行业的管理,促进相关企业提升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生产。
典型意义
注重部门联动,共同协调办案。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法院建立紧密沟通,针对难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协调,积极开展普法释法工作,充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当事人的权利。
宣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行政机关通过“说法讲理”,较好处理了法律法规和普通认知的矛盾,有助于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双赢。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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