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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19〕55号(河南三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日期: 2019-05-27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9〕55号

 

河南三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60223805K

法定代表人:苗金钟

地址:济源市天坛工业园区(下冶乡)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统计结果20181129,你单位废水总排放口COD日均值为559.67mg/L,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排放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济源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出具的《监控数据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1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11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浓度超标2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下。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五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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