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9〕58号
济源市思礼全升再生资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0KN0T3F
经营者:王全升
地址:济源市思礼镇城岸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擅自将选矿尾渣堆存在厂西墙外空地上,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2018年11月24日济源市环境监察支队委托河南省豫石地质勘查技术有限公司对选矿尾渣堆存量进行了测量,选矿尾渣堆存量为53.91立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工程测绘计量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6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16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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