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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19〕72号(济源市众联特种陶瓷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19-10-11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9〕72号

 

济源市众联特种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64664993A

法定代表人:丁兴朝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228,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对进出厂区运输装卸物料的车辆进行冲洗,车辆在进出厂区时携带的物料抛洒严重,造成道路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1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15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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