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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19〕87号(济源市齐鑫建材厂)

来源:      日期: 2019-10-11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9〕87号

 

济源市齐鑫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93091721F

投资人:袁辉辉

地址:济源市坡头镇郝山与狄沟村之间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8年8月27日恢复正常生产,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未向环保部门传输数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8〕1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8〕16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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