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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19〕126号(王战和)

来源:      日期: 2019-10-29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9〕126号

 

王战和: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济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移交的证据材料,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1811,你(单位)曾两次驾驶自己改装的农用三轮拉粪车往曲阳湖北侧的五指河内倾倒粪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济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调查材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19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19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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