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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19〕133号(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19-10-29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9〕133号

 

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41018929N

法定代表人:姚志云

地址: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易云电子商务创业园2幢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举报,2019年4月16日22时22分至23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承建的位于济源市篮球城东的城市地下停车场项目,正在进行地面基础混凝土浇筑施工。市环境监察支队委托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周围敏感点(世纪花园1号楼处)的噪声进行了监测,噪声值为55.1dB(A),超过了《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限值(50dB(A))。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2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25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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