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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19〕160号(段中建)

来源:      日期: 2019-10-29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9〕160号

 

段中建:

公民身份号码:410881************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416,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济源市战成水泥厂院内的三座铝矾土土竖窑正在生产,三座铝矾土土竖窑内共填有铝矾土料约400吨,现场堆放有铝矾土生料约300吨,煤约1吨;铝矾土土竖窑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存在偷排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2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22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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