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9〕161号
济源市乾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5831982XY
法定代表人:杨庆九
地址:济源市玉川工业集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统计结果,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2018年12月4日至5日你(单位)回转窑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时均值累计超标11组,超标浓度范围为400.98 mg/m3-564.65mg/m3,超过了《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400 mg/m3)。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数据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3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7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7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四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7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 电话:0391-6633361 传真:0391-6633575 邮箱:jyshbjbgs@126.com
豫ICP备2022021900号-1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36号 网站标识码:4190010039
技术支持:济源光影传媒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