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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19〕180号(济源市鑫旺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19-10-29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9〕180号

 

济源市鑫旺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3XALG65F

投资人:杨领军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交地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原料仓库堆存含锌水渣约400吨、含锌废物约350吨,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含锌水渣和含锌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经调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危险废物(含锌水渣、含锌废物)进行生产,未设置危险废物专用堆放场所,在危险废物堆放处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也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七条第二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和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由于你(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能够积极进行整改,决定对你(单位)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的部分不再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4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四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万六千七百四十二元,两项合计为七万六千七百四十二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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