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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19〕198号(葛红政)

来源:      日期: 2019-11-20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9〕198

 

葛红政:

民身份号码:410881************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3日10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单位)驾驶车牌号为豫U98857的红色陕汽德龙牌卡车将一车固体废物丢弃在济源市丰田肥业磷石膏渣场北侧的沟内;现场还停放一辆车牌为豫U70707的橙色东风牌卡车,运输的物品与豫U98857丢弃的固体废物一致,但尚未丢弃。经查证,(单位)3月2日23 时左右驾驶牌号为豫U98857的卡车从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拉出26吨沉淀池内清出的工业固体废物,原计划拉至北部山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进行回填,因下雨道路难行,在经过丰田肥业渣场时车轮陷在该渣场路边,之后打电话给车牌号为豫 U70707的卡车司机,要求过来进行牵引,最终因未牵引成功,将运输的固体废物丢弃在丰田肥业磷石膏渣场北侧的沟内。经对取样监测,丢弃的固体废物为一般固体废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济源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5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1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研究,认为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将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清理,消除危害后果,同意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14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丢弃、遗撒3吨以上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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