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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19〕202号(济源市鸿达石料厂)

来源:      日期: 2019-11-20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9〕202

 

济源市鸿达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49L59X9

经营者:赵永富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

地址:济源市五龙口镇***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12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北800米处、沁河南岸的矿坑内有大量淤泥,矿坑内有一根白色塑料管,与你(单位)洗砂机下方的水池相连,水池内有生产污水和水泵。经调查,你(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通过白色塑料管直接排放至沁河南岸的矿坑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5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19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19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私设暗管的考虑你(单位)所排废水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决定依法减轻对你(单位)的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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