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非道路罚决字〔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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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姚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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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 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济源市城市地下停车场项目一期建设工地现场检查时,使用一台工程机械号牌为豫U01297的山工牌装载机,正在进行土方回填作业,作业时尾气排放口有可视黑烟。该机械由山东山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制造日期:2008年1月,机械产品规格型号:ZL50F,该机械装配由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柴油发动机,发动机型号:WD615G. 220,功率:162KW,属于国I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经现场检测,山工牌装载机尾气超标排放。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该公司承建的项目建筑工地位于济源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内。
以上事实由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非道路罚先告字〔2019〕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
2、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非税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24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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