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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19〕218号(济源众鼎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0-04-03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9〕218

 

济源众鼎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0K1MP0M

法定代表人:王钰洋

地址:济源市玉泉办事处东郭路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16日,河南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废储藏室储存约120公斤废活性炭,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经调查,你(单位)危险废物储藏室约20平方,室内存放约120公斤废活性炭,已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台账,但未设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9年10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6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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