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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19〕219号(济源市承留镇富源石料厂)

来源:      日期: 2020-04-03 打印页面

济源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9〕219

 

济源市承留镇富源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41YHR5X

经营者袁菲

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7707107523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李八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15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大棚北侧露天堆存黄土约1200立方米,厂区大棚南侧、西北侧露天堆存石料约400立方米,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洒水等措施。

经调查,2016年7月20日市政府通知供电公司停止你(单位)用电,2019年4月份你(单位)私自接电生产,生产石料约400方露天堆放在大棚南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9年10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5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对你(单位)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厂区内堆放的黄土确不是你(单位)所为并已全部清理,同时考虑到你(单位)能够积极进行整改、立案查处后未再组织生产、响应市政府号召对石料厂进行整合的事实,经研究,决定依法减轻对你(单位)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5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 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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