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行政处罚

济环罚决字〔2019〕221号(济源市鑫安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0-04-03 打印页面

济源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9〕221

 

济源市鑫安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778183530

法定代表人栗建喜

地址: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天坛11号厂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22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帮扶组检查发现,你(单位)废机油桶露天堆放,未按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循环水池内捞出的含铁收尘渣露天堆放。

经调查,你(单位)使用过的18个润滑油空桶露天堆放在生产车间东侧;废铁渣为在生产过程中用电加热线材后,使用水降温产生的氧化铁皮,将约4吨废铁渣从循环水池捞出后堆放在室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8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8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213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