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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19〕222号(河南国泰铝业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0-04-03 打印页面

济源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9〕222

 

河南国泰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885849584

法定代表人:付少伟

地址: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天坛创业园B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22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帮扶组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时效炉排放口。

经调查,你(单位)时效炉用于铝型材加热,环评文件要求建设15米高烟囱,你(单位)建设烟囱高1米,在厂房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烟囱建设高度不符合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1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9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9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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