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3号
济源市天坛怡新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3YRWY8L
经营者:王麦承
身份证号码:410881********5512
地址:济源市天坛办事处白涧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16日针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督察组督查发现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锯床等家具加工设备产生的粉尘经管道进入收尘房,收尘房内并未设置废气排放口,粉尘经收尘房顶部排气缝直接外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3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研究,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5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10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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