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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0〕25号(济源市争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0-05-19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25

 

济源市争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4WEME5R

法定代表人:李争光

地址:济源市轵城中王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13日,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大量废塑料露天堆放,产生难闻气味,未按环评要求喷洒除臭剂。经调查,你(单位)在厂区南露天堆放约600吨废旧塑料,有明显的难闻气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发现问题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4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2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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