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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0〕26号(济源市南潘新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0-05-19 打印页面

济源市南潘新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112750435

法定代表人: 李竹娥

地址: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南潘村东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20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定点帮扶组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内破碎工序密闭不完全,扬尘严重;镁砂粉出料口未密闭收集,产生大量粉尘;厂区北面拌料车间内堆积大量镁砂粉等搅拌料,未设置粉尘收集装置,生产时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经调查,你(单位)破碎机和搅拌机均安装在密闭厂房内,破碎工序配套安装有布袋除尘器,破碎工序出料口密闭不严,出料时产生的粉尘不能有效收集,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北厂房内搅拌机未配套除尘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4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3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对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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