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行政处罚

济环罚决字〔2020〕30号(济源豫泰铸造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0-05-19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30

 

济源豫泰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0X8D5XF

法定代表人:付瑞花

地址: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13日,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中频炉未安装有效收集处理设施。经调查,你(单位)属利用峰谷电夜间生产企业,年产1万吨铸件项目2019年5月建成投入生产,中频炉炉口直径0.6米,集气罩直径0.5米,集气罩距离炉口高度约2米,集气罩小于中频炉炉口直径且距离较远,中频炉周围有明显积尘,熔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3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2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三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413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