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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0〕31号(李小宣)

来源:      日期: 2020-05-19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31

 

李小宣

公民身份号码:410827********0799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发现,轵城镇石板新型材料砖厂院内露天堆放约300吨粉煤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经调查,2018年9月你(单位)租赁石板砖厂场地进行对外租赁经营,在整理场地作业时,对原砖厂大棚内遗留的粉煤灰进行清理,清理出的约300吨(合450立方米)的粉煤灰露天堆放在砖厂北侧,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4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3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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