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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0〕35号(济源升龙置业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0-05-19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35

 

济源升龙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84395922F

法定代表人:周海萍

地址:济源市黄河大道东段899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30日23时,群众举报升龙城C区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投资开发的济源升龙城C区项目西侧正在进行消防水池混凝土浇筑施工,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进行拍照取证。在案件调查期间,9月7日、9月14日、9月24日,你(单位)投资开发的济源升龙城C区项目多次进行夜间施工,导致群众投诉不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中9月7日和9月24日,济源市环境监察支队委托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显示噪声值分别为58.6dB(A)和58.0dB(A),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夜间排放限值55dB(A)。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2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9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9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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