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38号
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79494763Y
法定代表人:张永森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灵山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关问题的函》,你(单位)存在伪造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问题。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5月1日开始按照新国标要求对柴油车开展新车随车清单一致性核验检查,截止10月15日,已对13辆入户柴油车开展了新车随车清单一致性核验检查。经查新车豫U014261(VIN后六位)是东风牌重型柴油货车,最大总质量31000KG,车辆类型DFH5311CCQAX1V,国Ⅴ排放标准,随车清单中载明了该车排气后处理系统型号/生产厂:SCRV205/东风康明斯排放处理系统有限公司,排气后系统型式: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你(单位)出具的豫U014261(VIN后六位)尾气排放检(测)验报告中“SCR/型号”一栏填写内容为“无”,与该车随车清单中载明的排气后处理系统内容不一致,未上传现场检验图片。豫U014261(VIN后六位)新车入户检验收费标准为1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4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40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元,处以十万元罚款,两项合计处罚十万零一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2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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