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57号
济源市旺达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92198547U
法定代表人: 李杰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北勋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委“三散”污染治理专项督察工作交办单,经调查,你(单位)原有两条隧道窑,2014年将南侧的隧道窑拆除。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2019年10月17日开始在已拆除的隧道窑原址,新建一条隧道窑,同时对现存的隧道窑和烘干窑进行改造。制砖机、破碎筛分设备及原料大棚已经拆除,计划建设安装新的设备及大棚。已经建设一台静电除尘器和陈化场大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项目。2019年12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决定书》(济环责停建〔2019〕21号)。2019年12月10日、14日和1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仍在进行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研究,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5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六万五千二百零五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14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 电话:0391-6633361 传真:0391-6633575 邮箱:jyshbjbgs@126.com
豫ICP备2022021900号-1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36号 网站标识码:4190010039
技术支持:济源光影传媒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