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63号
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417806763J
法定代表人: 李中其
地址:济源市轵城镇赵礼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统计结果,2018年1月1日,你(单位)出水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浓度为52.32mg/L,2月9日氨氮日均值浓度为13.85mg/L,2月28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浓度为53.87mg/L,3月4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浓度为59.15mg/L,3月5日氨氮日均值浓度为19.98mg/L,6月9日总磷日均值浓度为0.55mg/L,上述污染物浓度均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数据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1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16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浓度超标100%以上200%以下或总量超标80%以上100%以下的”。为落实“六稳”、“六保”的要求,根据听证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八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1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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