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行政处罚

济环罚决字〔2020〕64号(济源市三鑫电器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0-12-24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64

 

济源市三鑫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634267669

法定代表人: 刘家诚

地址:济源市轵城中王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5日,省生态环境厅对涉气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你(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建一条互感器生产线,生产设备有两台互感器设备和两台电热烤箱,已投入生产。

经调查,2018年3月5日你(单位)开工建设一条互感器生产线,2019年6月25日建成投入生产。利用原材料仓库新增WHAG-862型压铸机1台、DRX-1001型热风循环式电热烤箱1台、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1套;厂西浇注车间新增AHG-858型环氧树脂压力凝胺成型机1台和DRX-1001型热风循环式电热烤箱1台,原有生产工序与技改项目共用1套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2019年9月5日省生态环境厅涉气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电器互感器技术改造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正在生产,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抽查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3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未批先建投入使用为调试行为,未正式投入生产的情况属实,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只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2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由于你(单位)已对未批先建项目进行调试,应从重处罚,处建设项目总投额2%的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九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116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