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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0〕67号(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0-12-24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67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36XT

法定代表人: 蔡典维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承建的沿滨河北路(天坛路—沁园路)热力管网工程施工工地使用有1台小松牌挖掘机,未安装环保标牌,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型号为SAAD107E-1,型式核准号为CN FC G2 0965200002,为国二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你(单位)承建的沿滨河北路(天坛路—沁园路)热力管网工程施工工地,位于济源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1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0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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