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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0〕72号(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0-12-24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72

 

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65647E

法定代表人:吕国亮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南石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5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察组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南侧露天堆放矿渣约50吨,皮带传送带未完全封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8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29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29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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