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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0〕99号(济源市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日期: 2020-12-2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99

 

济源市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93242084C

法定代表人张强

地址:济源市五龙口镇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24日,河南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含锌物料综合回收扩建工程环评中未批复该工序雷蒙磨粉碎工序,企业生产车间配有一个粉碎车间,内有两套雷蒙磨,一台已使用,与环评不一致。2.企业回转窑尾渣综合利用项目生产车间堆有大量润滑油桶,未按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未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牌。

经调查:1.你(单位)含锌物料回收扩建项目环评报告及验收报告中均有氧化锌磨细工艺,但生产设备中未提及雷蒙磨,也未对雷蒙磨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验收监测。雷蒙磨于2009年建成投入生产使用,配套有除尘设施,除尘设施出口未按要求设置排气筒,不具备监测条件。2.你(单位)生产车间有6个废润滑油桶,重约48公斤,未及时储存到储存间;危废储存间内存放50个废润滑油桶,重约0.4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无管理台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7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研究,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问题,由于你(单位)首次出现此问题,并能及时完成整改,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同意免予处罚;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放口问题,由于生产设备位于封闭车间内,且已完成整改,对环境影响不大,同意减轻处罚,处三万元罚款。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7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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