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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0〕109号(济源市永盛选煤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0-12-2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109

 

济源市永盛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60213033B

法定代表人: 李玉军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石河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信访投诉,2020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煤泥车间北侧、精煤车间南侧和东侧露天堆放煤炭及煤泥约2000吨,未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0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单位)2017年10月因煤炭露天堆放等环境问题被报请市政府予以断电,2020年4月完成整改后恢复供电;断电期间,2019年1月23日和3月26日曾两次因煤炭露天堆放被查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暴力抗拒执法查处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八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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