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112号
河南济钢热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99181534X
法定代表人: 李玉田
地址:济源市虎岭高新集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6日,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组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一号生产线生产中,二号生产线正在建设,没有验收,现场有成品。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一号生产线年产6万吨金属材料热处理及深加工项目,位于济源市虎岭高新集聚区虎岭二号线,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济环评审[2019]082号),2020年7月29日组织自主验收。二号生产线年产6万吨金属材料热处理及深加工扩建项目,位于济源市万道捷建有限公司3#厂房,2020年6月3日完成项目备案,备案总投资为500万元,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0年10月开始陆续搬运生产设备,已安装天车、剥皮机、压光机、锯床等设备;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河南省环保厅秋冬暗访核查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1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五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0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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