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行政处罚

济环罚决字〔2020〕114号(济源市宏兴新型建材厂)

来源:      日期: 2020-12-2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114

 

济源市宏兴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652653256

执行事务合伙人: 孔建东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北勋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济源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出具的《监控数据日报表》,(单位)隧道窑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数据显示,2018年9月8日-9月12日烟尘日均值浓度分别214.43mg/m³256.83mg/m³152.57mg/m³51.05mg/m³43.19mg/m³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排放标准为30mg/m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数据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7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8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研究,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8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浓度超标200%以上或总量超标100%以上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29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