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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0〕116号(济源市恒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0-12-2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116

 

济源市恒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637420914

法定代表人:成王战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北勋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2019年5月5日,你(单位)隧道窑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日均值为205.1mg/m35月6日氮氧化物浓度日均值为230.65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200mg/m3)。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济源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出具的《济源市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和《监控数据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听证情况,由于你(单位)连续两天出现日均值超标,不符合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4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浓度超标2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下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五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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