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124号
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0A5M886
法定代表人: 李庆中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石河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督察局〔2020〕262号《督查通知》,要求对济煤二矿新井偷排问题依法处理。经调查,你(单位)新井在立井架西侧、初沉池南侧、废水处理设施北侧有两根碳钢管道(管径350mm),属井下上水主管道,用来输送矿井水进入初沉调节池。2019年1月,你(单位)在两根管道上各设置了1个阀门。2020年8月6日5时左右,你(单位)环保专员开启了北侧输水管道上的直排阀门,部分矿井水直接流入管道下方的水池,水质颜色呈黑色;水池内的矿井废水未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也未经过废水总排放口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通过水池外接的碳钢管(管径600mm),流向厂区西墙方向,沿西墙向南与废水总排放口排放的废水汇合后,共同排入康村北地沟渠内,顺康村沟渠向东流入中社湖后,向南流入盘溪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9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认为陈述申辩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9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私设暗管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六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9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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